各市經貿委(貿易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關於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通知》(商建發[2006]38號)精神,根 據《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規發[2006]147號)要求,我省將組織申報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 程”項目國家財政資金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貼息:對試點企業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予以1年貸款利息補助,貼息的貸款利率按4%計算。
(二)農家店資金補助:對試點企業建設或改造農家店,每個鄉級店補助3000元,每個村級店補助4000元。上述補助包括專項用於農家店店長的培訓資金。
二、申請財政支持資金項目的條件
(一)經批準列入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試點企業,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試點縣完成的配送中心及農家店建設、改造項目。
(二)承擔項目的企業依法注冊,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記錄,與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簽訂了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保證書。
(三)配送中心建設、改造項目貸款,經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農村信用合作社批準同意,承辦企業與上述金融機構已簽訂貸款合同。
(四)日用消費品農家店、農資農家店建設標準分別符合商務部製定的《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SB/T10393-2005)、《商務部關於印發<農資 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的通知》(商建發〔2005〕543號)要求,並按照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對農家店進行規範管理。
(五)農家店和配 送中心項目符合《商務部關於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通知》(商建發[2006]600號)和省經貿委《關於進一步規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 點工作的通知》(蘇經貿商建〔2006〕773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通知》(蘇經貿商建〔2006〕799號)要求。
(六)經市經貿委(貿易局)、財政局組成的驗收組驗收和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組成的驗收組抽查合格的項目,在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信息係統中如實登記。
(七)出具下列相關材料,供驗收、抽查時備查:
1、農家店
(1)農家店店鋪工商營業執照及公司授權使用商標或標識在所在地工商局備案情況;
(2)稅務登記證(直營店除外);
(3)租賃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開設店鋪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營店除外);
(5)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直營店除外);
(6)建立信息係統的店鋪信息係統數據列表(未建立信息係統的店鋪除外);
(7)對進貨渠道和供貨商建立的登記台帳;
(8)其他可以證明的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項目的貸款合同、借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由受理單位核對無誤後退回);貸款合同、借款憑證等貸款材料中列明的使用用途必須包括“配送中心”或“萬村千鄉”字樣,貸款使用方向為“進貨”、“流動資金”等均不屬於配送中心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2)當年完成的並經有關部門確認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文件);
(3)實際用於配送中心建設的貸款金額、利息發生期限及利息發生額,應由第三方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進行證明。為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凡是無第三方 認定的,均不得享受貸款貼息支持。根據有關規定,中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的貸款(不含1年),一般貸款期限為366天的貸款(如貸款起止日期為 2005年9月15日-2006年9月15日)屬於貸款期限為一年的短期貸款;
(4)其他可以證明的文字材料。
三、申請財政支持資金項目應上報的材料
(一)市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材料
1、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總結及驗收報告;
2、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申請彙總表(附件1);
3、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附件5);
4、2005-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累計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附件6);
5、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企業清單(附件7);
6、2005年曆史項目質量建設回訪情況彙總表(附件8)。
(二)試點企業上報材料
1、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2);
2、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驗收申請表(附件3);
3、與“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驗收申請表相對應的農家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各1套;
4、與“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驗收申請表相對應的、能反映農家店基本麵貌的農家店內、外照片各1套;
5、2006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配送中心驗收申請表(附件4);
6、配送中心建設、改造項目提供:(1)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一年期以上中長期固定資產項目貸款合同;(2)借款憑證;(3)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四、時間安排
各市經貿委(貿易局)、財政局組成驗收小組,對申報項目逐個驗收。驗收結束後,根據驗收結果,於2007年1月15日前向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提出資金撥 付申請,同時提交本《通知》要求的有關材料。2007年1月16日開始,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有關項目按規定進行抽查,抽查結束後按規定的程序 和補貼標準,將合格項目補貼資金下撥給各市財政局,由各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把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試點企業。
五、其他事項
(一)各市經貿委(貿易局)要做好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的審核工作,嚴禁私自變更試點企業。一是將申請驗收的項目與驗收合格的項目嚴格對應;二是將配送中心 貸款貼息申請中貸款合同、借款憑證等材料的承貸企業(貸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名稱與商務部批複的企業名稱以及配送中心項目的所有方嚴格對應;三是將項目驗收 申請的複印件項目與原件逐一核對;四是驗收申請材料中不得出現子公司、母公司交叉混淆使用的問題。
(二)各市經貿委(貿易局)要按照 《商務部關於加強2006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規劃管理的通知》(商建發[2006]322號)的要求,對農資農家店和農資配送中心建設予以重點關 注,對其進行重點驗收和檢查,確保農資農家店和農資配送中心的建設質量。要保持合理的農資農家店建設速度,申請財政支持資金的農資農家店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當地農家店數量的30%。
(三)省內跨市開設農家店的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所在市以外的農家店,由試點企業向農家店所在市經貿委(貿易局)提出 驗收申請,農家店所在市經貿委(貿易局)會同財政局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試點企業所屬市經貿委(貿易局),由試點企業所屬市經貿委(貿易局)將有關資 料彙總後報省經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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